出版時間:2008-7 出版社:廈門大學出版社 作者:林建煌 頁數:577 字數:9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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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早春三月,收到中國銀行福建省分行同事發來的電子推薦信,附有《品讀UJCP600》的書稿。書稿的作者為興業銀行總行的林建煌先生。他知道我曾受中國銀行總行委托于1993年翻譯了UJCP500中文版,又受ICC中國委員會委托于2006年審譯了UJCP600中文版。因此輾轉通過中行舊同事與我聯系,請我審閱《品讀LICP600》書稿?! CP,即《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是ICC(國際商會)最有影響力的出版物。誠如作者所言,是銀行跟單信用證結算實務的“圣經”。問世以來,對推動信用證結算從而推動國際貿易的發展起到其他慣例無法企及的作用。為保持其生命力,ICC根據外部情況變化,對LJCP不斷進行修訂。1994年生效的UCP500,由于貿易環境特別是通信、運輸、保險、電子商務等技術的進步,缺點日益顯現。因此ICC決定啟動新一輪修訂,經過幾年的修改并廣泛征求各成員國有關銀行的意見,最終形成了LJCP的最新版本--I.ICP600,并決定于2007年7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跟單信用證運作的最新規則,也反映了跟單信用證實務的最新成果?! ×纸ɑ拖壬诩尤肱d業銀行之前,曾在中國銀行福建省分行工作近十年,深受中國銀行國際業務優秀傳統的熏陶,對涉及國際貿易結算的慣例和規則留意研究。但在UCP600實施前后,國內同類書籍已經出版了數種,林先生的研究能否有新的角度與高度?因我與他素未謀面,不敢妄言。但在當今誘惑紛擾的環境中,一個任務繁重的年輕的實務工作者,能潛心書齋,立言90萬字,已經實屬難覓。念及于此,我翻開了書稿 數日后,林先生打來電話討論,并提出希望作序,我欣然允諾。因為隨著閱讀的深入,我已經斷定這是近年來LICP研究方面乃至國際結算領域一本不可多得的佳作。以序為文,正可與讀者共享此書特點: --體例獨特:本書以U(;P600的39條條文為綱,在編排上與同類書籍相比具有獨特的體例。對每條的分析,多以條目中重要概念定義起始,展開以應用指引與案例剖析,并結合作者自身對要點的理解。全書系統完整,結構清晰,是一本優秀的參考書。
內容概要
本書以UCP600的39條條文為綱,在編排上與同類書籍相比具有獨特的體例。對每條的分析,多以條目中重要概念定義起始,展開以應用指引與案例剖析,并結合作者自身對要點的理解。全書系統完整,結構清晰,是一本優秀的參考書。
作者簡介
林建煌,男,1973年出生,1995年畢業于廈門大學計劃統計系。同年入中國銀行福建省分行,先后從事儲蓄、會計、國際結算、個人理財和公司業務。2004年入興業銀行總行單證中心,同步開始信用證理論和UCP規則的系統研究。
書籍目錄
序言
引言
Article 1 UCP的適用范圍
Article 2 定義
Article 3 解釋
Article 4 信用證安排與合同
Article 5 信用證安排與單據
Article 6 信用證的可兌用性——有效性
Article 7 開證行的責任
Article 8 保兌及保兌行的責任
Article 9 通知及通知行的責任
Article 10 修改
Article 11 信用證及修改的電訊傳遞和預先通知
Article 12 指定銀行的責任和權利
Article 13 銀行間的未見單償付安排
Article 14 單據審核
Article 15 相符交單時
Article 16 交單不符時
Article 17 正本單據和副本
Article 18 商業發票
Article 19 多種方式運輸單據
Article 20 港至港提單
Article 21 港至港海運單
Article 22 港至港租船合同提單
Article 23 空運單據
Article 24 公路、鐵路或內陸水運單據
Article 25 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
Article 26 運輸單據上的三種標注
Article 27 清潔運輸單據
Article 28 保險單據
Article 29 有效期限和交單期限的順延
Article 30 信用證金額、數量與單價的浮動
Article 31 部分支款或部分發運
Article 32 分期支款或分期發運
Article 33 營業時問與交單
Article 34 單據有效性的免責
Article 35 信息傳遞和條款翻譯、解釋免責
Article 36 不可抗力免責
Article 37 被指示銀行免責
Article 38 信用證轉讓
Article 39 款項讓渡
章節摘錄
第二,保兌行是一家特殊的指定銀行?! ∪欢?,保兌行與其他指定銀行卻并不相同。準確地說,保兌行角色與純粹指定銀行角色并不相同。二者不同之處在于一家銀行在保兌行角色下因為保兌而成為指定銀行,而在純粹指定銀行角色下僅僅因為開證行的單方面指定即可成為指定銀行?! ≈档靡惶岬氖?,一家銀行可以兼有保兌行和純粹指定銀行雙重角色?! ?-當一家銀行僅擔當保兌行角色時,根據本慣例第8條a款的規定,它承擔著對受益人相符交單代為承付責任,也承擔對按指定行事的其他純粹指定銀行轉遞相符交單的償付責任?! ?-當一家銀行兼有保兌行和純粹指定銀行雙重角色時,根據本慣例第8條a款的規定,在可議付信用證下,其對受益人的責任不是承付,而是無追索權議付。與僅擔當純粹指定銀行角色相比,此時,該銀行必須議付而不能拒絕,且對受益人無追索權,除了這兩方面內容之外其對受益人的責任沒有什么區別,比如都僅僅是預付或同意預付,預付和同意預付的比例、利率、期限等均可以與受益人“商付”?! ?-當一家銀行僅擔當純粹指定銀行角色時,根據本慣例第12條a款的規定,它可以承付或議付,但這并不構成它的責任?! ”缎羞@一角色與純粹指定銀行角色之所以不同,主要是因為開證行對純粹指定銀行角色的單方面指定,并不構成純粹指定銀行角色下必須按指定行事的承諾,而保兌行角色下卻因為其在保兌時的同意代為承付或予以無追索權議付的事先表態,所以,必須按保兌的內容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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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不管是行內新手,還是業界老兵,均可從《品讀UCP600》中各取所需,也均將各有所得?! 镀纷xUCP600》適用于從事國際結算和貿易融資的銀行人員的實務操作和專業培訓,也適用于從事國際貿易和進出口企業單證人員、從事國際貿易運輸的航運界人士和從事國際貿易運輸保險的保險界人士的作業參考,同時還是信用證法律工作者、大專院校師生與學術界人士學習、研究信用證理論和uCZP600的有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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