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11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 頁數:84
內容概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實用版)》內容簡介:權威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直屬的中央級法律圖書專業出版機構,法律、行政法規的權威出版機構。精選法規——收錄常用法律文件,為法律糾紛的解決提供最密切、最直接的條文規定。專業解讀——對重難點法條進行條文注釋,幫助讀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規定的精髓。實用附錄——提煉法律流程圖、訴訟文書、辦案常用數據等內容,大大提高處理法律糾紛的效率。
書籍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法地位】 第二條【婚姻制度與原則】 [計劃生育] 第三條【婚姻法禁止的行為】 [重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家庭暴力] [虐待] [遺棄] 第四條【家庭關系】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結婚自愿】 第六條【法定婚齡】 [晚婚晚育] 第七條【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結婚登記】 第九條【互為家庭成員】 第十條【婚姻無效】 第十一條【可撤銷婚姻】 [脅迫] [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夫妻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姓名權】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的自由】 第十六條【計劃生育義務】 第十七條【夫妻共同所有財產】 [知識產權的收益]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的平等處理權] 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 第二十條【夫妻扶養義務】 第二十一條【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撫養費] 第二十二條【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三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育】 第二十四條【遺產繼承】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條【收養關系】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 第二十八條【(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 第二十九條【兄姐與弟妹之間的扶養義務】 第三十條【尊重父母婚姻】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一條【雙方自愿離婚的程序】 第三十二條【一方要求離婚的途徑、程序以及準予離婚的情形】 [感情確已破裂] [宣告失蹤]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 第三十四條【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復婚】 第三十六條【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處理】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負擔】 第三十八條【離婚后父母的探望權】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的夫妻共同債務】 第四十二條【適當幫助】 [一方生活困難]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實用附錄
章節摘錄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十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二十一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第二十三條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第二十六條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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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實用版)》:婚姻登記條例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五代以內直系及旁系血親表,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流程圖,夫妻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計算公式,離婚訴訟管轄法院,離婚協議書(參考文本),離婚起訴狀(參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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